袁女士问:我与3位亲戚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。因经营不善。我和另两位股东欲解散公司,但有一位股东反对。因公司章程规定,公司解散应经全体股东同意。对此,我们该怎么办? 本报释疑:可以考虑经诉讼途径解决。你公司现状法律称“公司僵局”,其指公司运行中股东、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于僵持状态,导致股东会、董事会等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,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、甚至瘫痪的状况。这种僵局主要表现为,无法召开股东会,即使能够召开,也无法在股东会上形成决议,导致诸如经营决策,董事、监事、经理、财务主管的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无法达成一致。对“公司僵局”的处理,可预先在公司章程规定具体的解决方法,也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。鉴于你司章程中无此内容,就只能按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处理,即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”。 |